2011年执业药师考试药学综合知识复习要点(27)
2012-02-20 10:29:16   来源:   评论:0 点击: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一、总则:适用范围

  1.地域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对象范围:申请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药品进口,以及进行药品审批、注册检验和监督管理。

  二、药品注册的申请:

  1、药品注册申请的分类: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

  2、每类申请的界定

  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仿制药申请,是指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但是生物制品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进口药品申请,是指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再注册申请,是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拟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

  三、药物的临床试验

  1.药物各期临床试验的目的及基本要求

  临床试验分为I、II、III、IV期。

  I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其目的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III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此阶段的研究设计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包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

  I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确证阶段。其目的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的依据。试验一般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

  IV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应用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

  2.其他:

  (1)药物临床试验批准后,申请人应当从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

  (2)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车间制备。制备过程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3)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3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4)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研究者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申请人,并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5)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可以要求申请人修改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的情况。

  四、附则

  1、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国药准字H(z、S、J)十4位年号十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J代表进口药品分包装。

  《进口药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十4位年号十4位顺序号;《医药产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C十4位年号十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对于境内分包装用大包装规格的注册证,其证号在原注册证号前加字母B。

  新药证书号的格式为:国药证字H(z、S)十4位年号十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一、总则

  1.性质: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2.适用范围: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例:(B型题)A.关键工序 B.自律性规范 C.最后工序 D.全过程 E.基本准则

  依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

  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E)

  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D)

  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适用于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A)

  4.对生产厂房设施有特殊要求的药品

  (1)青霉素类高致敏性药品:必须使用独立的厂房与设施;分装室应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2)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并与其它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

  (3)避孕药品:厂房分开,独立专用的空气净化系统。

  (4)生产激素类、抗肿瘤类化学药品应避免与其他药品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

  (5)放射性药品的生产、包装和储存应使用专用的、安全的设备,生产区排出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排气中应避免含有放射性微粒,符合国家关于辐射防护的要求与规定。

  (6)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死毒与活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的加工或灌装不得同时在同一生产厂房内进行,贮存要严格分开。

  (7)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以及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操作,必须与其制剂生产严格分开。中药材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操作应有良好的通风、除烟、除尘、降温设施。筛选、切片、粉碎等操作应有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

  四、物料

  1.药品生产用物料购入、储存期限、发放和使用

  (1)药品所用物料,应符合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生物制品规程或其他有关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2)进口原料药应有口岸药检所检验报告。

  (3)药品生产所用的中药材,应按质量标准购入,其产地保持相对稳定。

  (4)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无规定使用期限的,其储存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应复验。

  (5)对温度、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固体、液体原料应分开储存。挥发性物料应注意避免污染其他物料。炮制、整理、加工后的净药材应使用清洁容器或包装,并与未加工、炮制的药材严格分开。

  (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包括药材)、放射性药品及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的验收、储存、保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菌毒种的验收、储存、保管、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医学微生物菌种保管的规定。

  2.不合格物料的管理

  不合格的物料要专区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3.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的管理

  (1)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

  (2)须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校对无误后印制、发放、使用。

  (3)应由专人保管、领用。

  (4)均应按品种、规格有专柜或专库存放,凭批包装指令发放,按实际需要量领取。

  (5)标签要计数发放、领用人核对、签名,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应与领用数相符,印有批号的残损或剩余标签应由专人负责计数销毁。

  (6)标签发放、使用、销毁应有记录。

  五、卫生

  1.洁净室(区)卫生管理要求

  (1)洁净室(区)仅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2)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100级洁净室(区)操作人员不得裸手操作。

  (3)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

  (4)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

  (5)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2、药品生产人员的健康规定:应有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六、文件

  1.产品生产管理文件种类

  (1)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

  (2)批生产记录(清场记录纳入批生产记录)。

  2.产品质量管理文件种类

  (1)药品的申请和审批文件。

  (2)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操作规程。

  (3)产品质量稳定性考察。

  (4)批检验记录。

  七、生产管理

  1.批生产记录的要求及其保存期限:

  (1)应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

  (2)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

  (3)更改时,在更改处签名,并使原数据仍可辨认。

  (4)批生产记录应按批号归档,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其批生产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2.生产操作应采取的防止药品污染和混淆的措施:

  (1)生产前应确认无上次生产遗留物

  (2)应防止尘埃的产生和扩散

  (3)不同产品品种、规格的生产操作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

  (4)生产过程中应防止物料及产品所产生的气体、蒸汽、喷雾物或生物体等引起的交叉污染

  (5)第一生产操作间或生产用设备、容器应有所生产的产品或物料名称、批号、数量等状态标志

  (6)拣选后药材的洗涤应使用流动水,用过的水不得用于洗涤其他药材。直接入药的药材粉末,配料前应做微生物检查。

  3.批包装记录的内容:

  (1)待包装产品的名称、批号、规格

  (2)印有批号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以及产品合格证

  (3)待包装产品和包装材料的领取数量及发放人、领用人、核对人签名

  (4)已包装产品的数量

  (5)前次包装操作的清场记录(副本)及本次包装清场记录(正本)

  (6)本次包装操作完成后的检验核对结果、核对人签名

  (7)生产操作负责人签名

  八、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制定取样和留样制度。

  (2)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对照品)、滴定液、培养基、实验动物等管理办法

  (3)决定物料和中间产品的使用

  (4)审核成品发放前批生产记录,决定成品发放

  (5)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

  (6)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并出具检验报告

  (7)监测洁净室(区)的尘粒数和微生物数

  (8)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料贮存期、药品有效期提供数据

  (9) 制定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的职责

  九、产品销售与收回

  1.销售记录的内容及保存期限

  (1)内容:品名、剂型、批号、规格、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

  (2)保存至有效期后一年。

  2.药品退货和收回记录的内容

  (1)内容: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货或收回单位及地址,退货或收回原因及日期、处理意见。

  3.因质量原因退货或收回的药品制剂,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涉及其他批号时,应同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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