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精讲笔记(26)
2012-02-16 15:05:25   来源:   评论:0 点击:

本章主要讲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5月1日起实行)

  一、总则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2.处方界定: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3.处方开具与调剂原则: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例(A型题):《处方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D)

  A. 开具、审核、调剂、制剂相应机构和人员

  B. 开具、审核、调剂、制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C. 开具、审核、调剂、检验、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D. 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E. 开具、审核、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二、处方管理一般规定

  1.处方标准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

  2.处方颜色: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2)急诊处方淡黄色。

  (3)儿科处方淡绿色

  (4)普通处方白色。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3.处方书写规则:

  (一) 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 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 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 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 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 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4.药品剂量与数量书写要求:

  (1)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2)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3)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例:(A型题)《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包括(D)

  A. 以RP或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组分、数量、用法

  B. 处方编号,以RP或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数量、用法用量

  C. 处方编号,以RP或R标示,临床诊断、分列药品名称、规格、用量

  D. 以RP或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E. 临床诊断,以RP或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数量、用法用量

  例:(A型题)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C)

  A.淡红色 B.淡绿色 C.白色 D.淡黄色 E.淡蓝色

三、处方权的获得

  (一)处方权的取得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2.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

  (1)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2)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的助理医师,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3.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二)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资格的取得:医疗机构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和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处方权或药品调剂资格。

  四、处方的开具

  1、购进同一通用名称药品品种的限制: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的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2、开具处方时使用药品名称的要求:(1)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2)院内制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3)药品习惯名称:卫生部公布。

  3、处方有效期:(1)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2)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4、处方一般用量:(1)一般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2)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3)处方用量延长规定: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 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4)特殊管理药品处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 家有关规定。

  5、不同情况及剂型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用法和用量:

  (1)门(急)诊一般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为不得超过7日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3日量。第一类精神药品:同麻醉药品(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不超过7日常用量,延长需要注明理由。

  (2)门(急)诊癌症疼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为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3)住院患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逐日开具,为1日常用量。

  (4)特别需要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为一次常用量,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为一次常用量,医疗机构使用。

  6、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处方和调剂处方的要求

  (1)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

  (2)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

  (3)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

  例:(B型题)A.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B.一般不得超过5日用量

  C.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D.一般不得超过2日用量 E.可适当延长处方用量

  依照《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处方用量管理的要求是

  1.某些慢性病处方(E)

  2.普通处方(A)

  3.急诊处方(C)

  4.某些老年病处方(E)

  例:(B型题)A.一次常用量 B.3日常用量 C.5日常用量 D.7日常用量

  E.15日常用量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

  5.门诊对中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B)

  6.门诊对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E)

  7.门诊对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B)

  8.门诊对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A)

五、处方的调剂

  1.调剂处方药品操作规程:

  (1)认真审核处方。

  (2)准确调配药品。

  (3)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

  (4)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按照说明书或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5)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2.处方用药适宜性审核的内容:共7项。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3.用药不适宜情形的处理: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4、调剂处方“四查十对”:①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②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③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④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5、签名及不得调剂的规定:(1)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2)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3)药师完成调剂后,在处方上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6、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外购药品的规定: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例:(A型题)依照《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调剂处方必须做到“四查十对”,其“四查”是指(D)

  A. 查剂量、查用法、查重复用药、查配伍禁忌

  B. 查姓名、查药品、查剂量用法、查给药途径

  C. 查处方、查药的性状、查给药途径、查用药失误

  D. 查处方、查药品、查配伍禁忌、查用药合理性

  E. 查给药途径、查重复给药、查用药失误、查药品价格

  例:(B型题)A.查处方 B.查药品 C.查配伍禁忌 D.查用药合理性

  E.查医生的签名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1.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属于(C)

  2.对临床诊断属于(D)

  3.对科别、姓名、年龄属于(A)

  4.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属于(B)

  例:(X型题)《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药店购买(CE)

  A.麻醉药品 B.儿科处方的药品 C.老年科处方的药品

  D.医疗用毒性药品 E.妇科处方的药品

六、监督管理

  1、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2、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规定: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3、处方保存期限及销毁程序:

  保存期限: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留3年。

  销毁程序: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册登记的规定: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例:(X型题)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的有(BCE)

  A.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 B.普通处方 C.急诊处方 D.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

  E.儿科处方

  七、法律责任

  1、使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处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及未按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处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3、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即: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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