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02-13 10:28:05   来源:   评论:0 点击:

关于2011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1〕16号


    五、体检和考察
    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确定后,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用人部门,根据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按计划录用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对报考人员进行体检、考 察。如用人部门同一个录用职位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 定。如体检、考察均合格,则不再对其他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体检考察;对体检考察不合格人员出现职位空缺的,经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从该职 位其他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确定递补对象。省直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体检考察工作,由用人部门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市级以下机关的体 检考察工作由各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办法。
    (一)体检
    全省公务员考录的体检工作,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 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 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应当在设区的 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 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 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 效,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除特殊情况经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外,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二)考察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用人部门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 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对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复审。考察应成立考察工作小组,每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小组 必须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六、录用审批
    经体检、考察合格,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省垂直管理部门市以下机关的拟录用人员,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用人 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 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经批准录用的人员,填写《录用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凭审 批机关签发的《录用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并报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省直单位从选调生中考选的拟录取人员,由用人部门根据体检、考察情况,确定录取人选,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办理工作调动手续。被录取人员的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方可正式任命职务;不合格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被录用或录取人员需迁移或变更户籍关系的,在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籍迁移或变更手续。


    七、监督检查
    为保证考录工作的公正性,各市、各部门要最大限度地实行政务公开,将招考职位、报考条件、考试成绩、拟录用人员等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各级公务 员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公务员录用的纪律和制度规定,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和报考者,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 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八、组织领导
    公务员考录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执行规定,积极做好各项工作,确保考录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九、其他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得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得举办也不得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本通知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公务员局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相关热词搜索:2011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

上一篇:2011年山东省省直机关及直属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下一篇:辽宁人事考试网-辽宁省人事考试局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