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申论模拟试卷五
2012-02-13 13:30:20 来源: 评论:0 点击:
注意事项
1.本题本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时限为150分钟。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满分100分。
2.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时,你才可以开始答题。
3.请在题本、答题卡指定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填涂准考证号。
4.所有题目一律使用现代汉语作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未按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5.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将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翻过来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确认数量无误、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
严禁折叠答题卡!
给定资料
【资料1】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政治文明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政治民主的必然要求。自从1883年英国《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出台以来,被称为“阳光法案” 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就成为世界各主要文明国家防止公共权力腐败的关键性制度安排,它是以宪法和行政法为核心的公法序列的重要法规之一,是实现政治文明、政 治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路径之一。随着公民社会的日益成熟和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已然成为时代发展的总趋势。
201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领导干部、大 中型国企领导每年须上报个人财产及婚姻变化、配偶子女移民状况等。此次新规定,在申报内容上首次提及有价证券、股票、基金等经济投资情况,房产投资情况一 年一报;删除了“组织对报告保密”条款,领导干部虚报瞒报可免职。
从2009年中纪委四次全会首次提出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 况列入报告内容之后,到《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亮剑,再到2010年4月23日中央政治局专题会议明确官员申报精神,到《关于领导干部报告 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亮相,短短数月,官员申报制度迅速从星星之火上升到了“国家战略”。美国彭博社和法新社称,中国政府发布了空前严厉的反腐举措,将监 督的对象扩展到了几乎所有的中层领导干部,表明了中国政府与腐败做斗争的决心。
【资料2】
我国最早的领导干部信息披露制度应当属1995年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礼品登记”制度。在过去的15年里,中央层面又先后制定了“领导干部个人事 项报告”制度(1997年颁布,后经2006、2010年两次较大修订),“廉政准则”制度(1997年开始试行,2010年正式颁布,从最初的30个 “不准”发展到目前的52个“不准”)。近几年来,地方层面的相关制度创新呈现出“井喷”式的活跃态势。但从我国领导干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实效来看,还 亟待改进。
这主要是因为制度的科学化水平还不高。一个完整的官员信息披露制度应当包括前后相承的四个环节:申报、公开、监督和问责。申 报环节的主要任务是对需要披露的信息作出具体规定。这个环节在我国受重视程度相对较高。但是,公开或公示、监督和问责等几个后续环节却比较弱。从制度的实 效来看,问责是最重要的,没有问责,前面的环节都做了无用功。在这四个环节中,披露、公开或公示是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从15年来我国领导干部信息披露制 度建设实际情况来看,主要停留在申报环节,具体的表现是以内部申报或报告为主。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也没有打破目前 中国官员财产“申报不公开”的局面。虽然其删除了“组织应予保密”的旧条款,使官员的财产不再是国家机密,不能再用隐私权作借口抵制申报,但并未提及公示 事宜,仅规定副处级领导干部需向上级申报,要求“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这意味着,申报材料仅仅锁在纪委 的抽屉中,惟有上级才能看到,公众无从知晓——如此处理官员财产信息,其程度显然离公共信息还有很远距离。
要知道,作为全球公认的“阳 光法案”、反腐利器,官员财产申报制的准确名称是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精妙之处在于通过“财产公示”把公共权力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该制度的核心是 公开,保障制度发挥效能的手段是公众的监督。没有公示的申报,不是真正的申报。失去了面向社会的公开性,财产申报制度就失去了设置的本来目的,反腐效果会 大打折扣。
【资料3】
在推进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方面,全国许多地方党政机构主 动地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如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的干部财产公示制,广东、山西、内蒙古、成都等地区官员子女配偶从业、投资上报登记制,青岛的“裸官” 买房、炒股报告制,深圳的“裸官”一律不能担任党政正职制以及北京对公选干部候选人的晒房制等。这些实践的一个核心理念,就是要通过制定严格的制度和规 范,加强与公权力行使有重要关系的领导干部收入、子女、配偶、资产等重要信息的披露,通过各种形式将其置于上级或者公众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避免由于信息 不透明使公权力被私用或者成为权钱交易的工具。
尽管这些实践有着很强的生命力,也受到了群众的赞扬,但由于这些制度在全国还没有形成整 体的制度框架,实施起来必然会遇到种种阻力,如少数官员习惯于暗箱操作,对官员信息披露制度存在某种情绪上的抵触,有的以保护干部隐私权为由,规避外部的 监督等。一个明显的例子是,2009年1月新疆阿勒泰地区在网上公开干部的财产情况后,据有关部门调查,持反对意见的干部比例高达70%以上。另外从操作 层面上来看,由于干部财产申报涉及面很广,操作起来也有一定难度。同时,官员信息披露制度也需要其他一些配套制度的确立,比如金融的实名制、现金流通的管 理、财产登记等制度,这些基础性条件不够完善,也会直接影响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资料4】
2010年6月,北京市在公开选拔局处级领导干部中明确要求,696名进入局处级公选的干部候选人,都必须向社会晒房产。此举引起广泛关注。
公众对领导干部的信息披露的关注,在一定意义上反映出这项制度本身的重要性。对于相当一部分领导职位来说,工作性质决定了在这些岗位上任职的领导人必将 在一定范围内成为社会公众人物。因为老百姓的许多民生事务、切身利益,都与这些领导干部的工作有直接联系。公众不仅关注他们的施政和作为,也关注他们的子 女、配偶,甚至资产等。这些“要素”在一定意义上可以间接地反映出一个领导干部的人格、作风、行为以及廉洁度等。
领导干部信息披露被广 泛关注的另一个原因,是公众对公权力监督意识的增强。应当看到,这些年来中央反腐败的力度是很大的。但少数人的“前腐后继”,再一次说明腐败蔓延的势头并 未完全得到遏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众还没有足够多的途径和方式来了解官员的重要信息,从而很难对他们实施有效的监督。鉴于此,中央已经明确规定要 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及时上报包括子女、配偶从业、出国以及家庭投资、债券、资产等各种收入信息,以便加强对官员的监督。被媒体称之为“8道禁令52道高压 线”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经过13年试行后的正式出台,就是很好的例证。
【资料5】
据了解,国外的财产申报制度在实行中的阻力,首先来自于政府官员的隐私权和财产权的保护问题。在财产申报制度实行的过程中,政府官员财产的隐私权与社会公众就官员财产申报的知情权间的冲突经常成为争论焦点。
现代国家政治和行政文明的一个基本标志就是公共信息的披露或公开。早期被各国普遍列入公共信息的主要是政府在从事政治或行政活动中所产生的信息,而到后 来,越来越多的国家把官员个人信息,特别是高级官员或重要职位上的官员的一些个人信息纳入公共信息范畴,进行披露或公开。这一新发展的主要目的就是实现公 众的监督权,防止官员对公共权力的滥用。随着官员信息披露制度的普遍建立,官员让渡个人部分隐私以保护公众利益已成为一个基本原则:选择从事公职就应该接 受让渡个人部分隐私信息的要求,换句话说,这是选择从事公职的个人理应承担的基本义务。
实行财产申报制度是基于“官员财产没有隐私”、 “官员权利须受限”等理念。恩格斯早就说过,个人隐私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当个人隐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 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资料6】
从国际社会的经验来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落实,关键在于有健全的法律及其强有力的实施。如果仔细观察就会发现,世界上凡是实行严格财产申报制度的国 家,其财产申报制度都是以宪法或法律为基础构建起来的。其申报主体完整,涉及官员的财产范围宽广,对于那些不实申报的处罚也非常严厉。
以美国为例,在1974年尼克松总统发生水门事件以前,美国虽然有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但因为主要是内部申报,因此,对官员的约束力有限。尼克松的水门事件 发生后,美国掀起了一场廉政风暴,并于1978年制定了《政府行为道德法》(1989年修订为《道德改革法》),正式确立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按照这项法 律的要求,美国所有公职人员,只要年薪大约在5万美元以上,包括行政人员、国会议员、法官等,都必须申报个人财产。申报的期限,不仅包括任职前、任职中, 甚至也包括离职后。比如一个官员在任职后30天之内,必须申报本人、配偶以及所抚养子女的财产状况;在职官员和雇员每年需要申报上一个年度个人、配偶和抚 养子女的财产状况;离职官员和雇员,则需在离职30天内递交离职财产报告。同时,法律还对官员财产申报资料的接受、保管办法、保存期限、公开方式、查阅手 续、审查以及对拒绝申报和虚假申报的处罚办法,也都作了详细规定。在美国,由于不严格执行官员申报制度丢官的官员大有人在。1989年,美国众议院议长詹 姆士·赖特被迫辞职,起因就是违反国会对议员财产收入的法规,包括曾超规定赚取讲课费,而他的妻子贝蒂曾超额收取别人赠送的礼品等。由此,赖特也成为美国 200多年来首位因财产申报问题被迫辞职的众议院议长。
【资料7】
俄罗斯总统梅 德韦杰夫执政后,在整治该国严重的腐败问题上迈出了坚定一步。梅德韦杰夫还以身作则来推动公务员收入和财产申报工作,并提议建立收入和财产申报信息核查机 制,以及起草反腐败司法鉴定的法律草案。在2009年3月10日举行的总统反腐败委员会会议上,梅德韦杰夫表示,虽然目前没有要求总统申报财产的规章制 度,但自己今年年内将作出相关决定,总统年度申报的做法,应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国家公职人员履行相应的法律法规。他还宣布,如果官员拒绝向有关机构提 供收入和财产情况,将面临被开除公职的惩罚。
不久后,俄罗斯总统兑现了自己的承诺。克里姆林宫官方网站4月6日公布了梅德韦杰夫一家的财产状况。俄政府官方网站则紧接着于4月7日公布了普京总理一家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在总统、总理带头下,俄政府成员也纷纷亮出家底。
在国家杜马对俄罗斯总统提交的一揽子反腐败法律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读的时候,议员们提出了200多处的修改意见。为保持法案原貌,梅德韦杰夫总统借一次会 议讲话,表明了对法律草案审议的态度:他能够接受的修改只限于他同国家杜马领导人约定好的部分,其余内容应尽最大努力保持不变。最后,法案的一些实质性条 款还是作了修改。审议中争议最大的条款涉及官员财产申报问题。当初梅德韦杰夫总统提议,任何级别的官员都应申报本人及所有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而在最后 生效的法律中,申报主体除官员本人,只剩下官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俄罗斯法学家尼·库兹涅左娃称,梅德韦杰夫总统当初提交国家杜马的草案,经过审议已经失 去了锋芒。但是《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最终还是体现了梅德韦杰夫总统关于官员财产申报的一些基本主张。值得一提的是,《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生效后,在梅 德韦杰夫总统签署的配套命令中把财产申报主体范围扩大到了国有公司领导人,这是《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中没有的。
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 承认,腐败是一种系统的社会现象,反腐败也需要采取系统的措施。仅靠一部反腐败法,还不可能完全解决问题。基于这样的认识,俄罗斯制定了庞大的反腐败计 划,内容包括建立反腐败的法律基础和腐败预防机制、实现公众和议会对反腐工作的监督、优化国家管理、提高司法官员素质、加强法制教育等。公职人员财产申报 只是俄罗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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