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桂林事业单位考试加分条件
2012-02-10 14:16:01 来源: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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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
(一)少数民族加2分。
(二)在桂林服务期满或服务时间满一年以上(2010年7月31日前)的“选聘到村任职工作”、“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四项目人员”)的高校毕业生分别加5分(报名时提供县以上组织、人事、教育等相关部门的书面证明)。
(三)以上两项可累计加分,加分计入笔试成绩公布。
五、面试
(一)面试人员的确定
根据报考岗位的考试成绩由高分至低分按不超过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报考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考生,笔试成绩两科合计必须达到110分方可进入面试程序;报考工勤岗位的考生,笔试成绩两科合计必须达到90分方可进入面试程序(特殊岗位需要调整入围分数线的,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笔试总分出现相同情况,以《综合能力测试》高分者进入面试程序。
实行严格验证制度。进入面试的报考者须按本《简章》规定携带全部报名手续原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招聘单位主管部门验证无误后才能进入面试。验证时,提供的各项信息与证件材料原件要相符。报考者的证件(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资格证明等)及材料不全、不真实或与报考职位条件不相符的,取消报考者的面试资格,报考者的笔试成绩也同时作废,所有责任由报考者负责。
(二)面试的组织实施
1、面试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包括面试组织机构、面试程序、命题方案等。
2、选择面试考官。面试考官原则上从经过培训或相关部门专业技术骨干中挑选。
3、面试考官每组一般由7人组成,设主考官1名,其余为考官,主考官一般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担任,也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具备考官资格的人员中抽签确定。
4、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在面试结束后当天公布。公共面试考生面试成绩需不低于当天面试同考场面试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考核程序;专业面试考生面试成绩需不低于60分方可进入体检考核程序。笔试、面试成绩相加总分相同时,以《综合能力测试》高分者进入体检考核程序。
面试时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凡未能按时参加面试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
5、面试工作前必须制定具体的面试工作实施方案并在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三)面试的形式
对管理岗位进行公共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
对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基本要求进行专业面试,用人单位要在申报招聘计划时同时提出专业面试的申请并明确专业面试的形式及内容,专业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专业知识问答、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形式进行。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在招聘计划中予以公示。不要求进行专业面试的岗位,则进行公共面试。
专业知识面试命题方案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招聘单位及招聘单位主管局组织本行业专家入闱命题,专业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用人单位主管局确定。
(四)面试的费用
组织面试产生的实际费用,按招聘岗位进入面试的实际人数由用人单位承担,市人事考试中心和用人单位具体办理(用于面试命题、场地租金、考官及工作人员劳务等费用)。
六、体检
(一)根据招聘岗位报考人员的笔试、面试(有专业考试要求的岗位专业笔试、面试成绩累加)总成绩由高分至低分按招聘岗位数1:1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二)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有行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体检标准执行。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中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的检测。
(三)体检中出现身体不合格者,可从报考人选中按笔试、面试总成绩由高分至低分依次递补。
(四)组织体检时,要做到认真负责、程序严格、组织严密、公开透明。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体检者,不予录用或取消聘用。
七、考核
(一)体检合格人员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由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考核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材料(一式两份),招聘单位盖章,考核小组成员签名。
(二)考核内容主要考察报考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政廉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原工作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况,并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及相关情况进行复查。考核工作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考核不合格者,可从报考人员中按笔试、面试总成绩由高分至低分依次递补。
八、人员聘用
(一)根据考试、面试、体检、考核结果,由各级人事行政部门确定拟聘人选,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有异议的,招聘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复查。
(二)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招聘单位填写《桂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经主管部门或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办理聘用手续,聘用手续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生在接到聘用通知后15日内到单位报到上班,逾期不报到上班按自动放弃聘用资格处理。
(三)招聘单位应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签订聘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受聘人员为初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九、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一)各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这次招聘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确保公开考试招聘工作有序开展。
(二)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在本单位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人员、体检医务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如遇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三)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
1、报名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报名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4、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5、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6、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对违规招聘的人员,一经查实,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不予认可,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不予办理聘用手续;已聘用的人员,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或不具备招聘资格、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并在一年内禁止应聘事业单位岗位和参加公务员考试。
(五)各招聘单位要严格按公开考试招聘有关政策规定开展招聘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如发现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应立即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简章由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联系电话:0773—2866296 2815018
2011年5月12日
附:桂林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大纲
